一、自国务院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201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此前已经受理的材料,我们将退回各地发展改革委,请各地按程序退回申报企业,并请做好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二、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取消企业(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后,相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执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协助做好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此前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企业(产品)综合利用认定的文件,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明确相关处理意见后,再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