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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7 14:39:0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按照《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为组织实施好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现就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能源利用状况报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一)工作依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环资〔2012〕48号)。

(二)主要工作任务

各万家企业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及节能自查报告编制要求,开展2013年度节能自查并提交节能自查报告,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考核结果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时间安排

2014年2月27日前,各万家企业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报送2013年度节能自查报告;

3月25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省教育厅完成万家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考核结果(具体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4月30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考核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其他事项

1、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少省级管理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万家企业统一实行属地管理,不再实行分级管理,原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万家企业,交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直接管理(包括节能目标考核、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等事项)。

2、各万家企业应按时和按要求报送节能自查报告,逾期未报送的,按年度节能量为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对待(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在呈报考核结果时要在备注中标注)。

3、万家企业中的高校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时间安排同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4、省发展改革委对实现节能量超过年度节能目标50%及初步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实行重点抽查。

5、对未参加2011年度、2012年度考核的万家企业,要在参加本次节能目标考核时,将前两年实现的节能量情况一并报送。本次仍未报送的,视其2011-2012年度实现的节能量为零。

6、未参加2011年度、2012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及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44号公告属未完成等级的万家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各级发展改革委不支持其申请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

二、切实抓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

(一)工作依据

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环资〔2012〕51号);

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万家企业通过网络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豫发改办环资〔2012〕69号)。

(二)主要工作任务

各万家企业通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络信息系统,报送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经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时间安排

2014年2月27日前,各万家企业登录“河南省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系统”(网址http://123.15.45.86:8080),填报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4月4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完成数据审核工作;

4月2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节能监察局完成数据复核工作;

4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汇总后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情况。

(四)其他事项

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节约能源法》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依照《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节能监察行政处罚程序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各地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3〕558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争取在2014年度内辖区内有40%以上的企业基本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鼓励万家企业自愿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对在2014内通过认证(以认证证书时间为准)的企业,由省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对不选择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组织,按照省公布的评价标准(近期将发布试行),对其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予以确认。

四、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备案工作要求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要求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各万家企业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要求,在2月27日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报送《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备案表》(见附件5),备案本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各地发展改革委对万家企业报备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基本条件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节约能源法》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3月25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后的万家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汇总表(见附件6)随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今后新增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约能源法》及本通知要求,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备案制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重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推行工作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环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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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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