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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2年河南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6 09:27:38

豫发改环资〔2012〕86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2年河南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节能监察(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能源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年度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新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23 号);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八)《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
(九)《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14号);
(十)《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十一)《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豫政〔2006〕53号);
(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
(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72号);
(十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
(十五)《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
(十六)《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
(十七)《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
(十八)《关于2011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豫发改环资〔2011〕1863号);
(十九)国家有关节能监测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能耗限额标准。
二、节能监察范围及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1、监察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见附件1)。
2、监察内容:
(1)落实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情况。
(2)国家批复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技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重点用能单位
1、监察范围: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化工企业(见附件2),以及列入2011年节能监察计划受通报需要整改的重点用能单位(见附件3)。
2、监察内容:
(1)化工企业: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国家和我省化工行业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情况。
(2)需节能整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豫发改环资〔2011〕1863号)情况。
(三)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
1、监察范围:大专院校、大型商场、星级酒店宾馆、党政机关、医院(见附件4)。
2、监察内容:
(1)大专院校:各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电耗比对(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实验室)、锅炉节能监测、节能灯使用情况。
(2)大型商场:环境温度抽查、空调主机能效测试、节能灯使用情况。
(3)星级酒店宾馆:暖通空调系统运行时的室内温、湿度控制值测量;空调与采暖系统运行时的室内新风量控制值测量;建筑照度值测量;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测量;锅炉节能监测。
(4)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空调系统测试、室内温度控制值测量、室内照度值测量、节能灯使用情况。
(5)医院:空调系统测试、室内照度值测量、锅炉节能监测。
三、时间安排
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被监察单位对照监察内容进行自查,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节能自查报告(节能自查报告编制要求另行印发),于7月25日前报送至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地发展改革委于7月31日前报送至省节能监测中心(省直单位可直接报送)。
第二阶段:节能监察机构进驻被监察单位,开展现场节能监察工作,于11月底结束,12月份由省节能监测中心汇总整理节能监察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接受节能监察,确保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下达本地区2012年度节能监察计划。有关部门根据全省节能监察计划安排,结合本行业节能工作重点,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各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节能监察机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报送节能自查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节能监察。本次节能监察数据的统计期为2011年1月~12月。
(三)本次节能监察工作委托省节能监测中心统一组织。省节能监测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编制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按时提交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按照《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实施节能监察计划的相关费用由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列支,不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联系人:董巨威  梁二芳 
联系电话:0371—69691103  69691415
节能监测中心联系人:郭德合
联系电话:0371—65726756

附件:1、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节能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部分)
2、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重点用能单位部分)
3、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复查企业部分)
4、2012年全省节能监察计划(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部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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