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2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批计划共下达我省2015年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项目61个,2015年计划投资18046万元,其中购置设备463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0万元,县投资4046万元。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本次下达的投资计划,用于支持农村乡(镇)、村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的幼儿活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性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以及必备玩教具、室外活动器材和卫生保健、床具、主要厨具等设备购置。
三、各项目的办园规模(在园幼儿总数)不超过360人,生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9平方米。不得建设高标准豪华幼儿园。不得将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禁套取资金。
四、本次计划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须由你委会同教育部门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会同省教育厅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改委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规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实施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
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建设要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相关要求,建筑设计要符合幼儿教育需要,保障实际需求和功能完整。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进度。
七、要切实落实有关减免建设收费的优惠政策。项目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建成后的运行保障由各地负责。以“公建民营”模式建设、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
请切实做好项目实施进度的跟踪、统计工作,于每月2日前将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社会处)和省教育厅。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