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批计划共安排我省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2个,2015年计划总投资933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500万元,市投资6832万元。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要加强统筹财力,优先安排并打足资金,不留缺口。
三、要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五、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要保证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六、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于每月2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我委(投资处、社会处)。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