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河南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6 08:46:46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价管〔2011〕2200号
 
 
各省辖市及省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城市燃气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有关问题
  1、全省城市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平均水平确定为0.65元/立方米。
  2、建立民用天然气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因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游出厂价格和管输费)调整而产生的民用天然气价格同向调整。
  (1)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
国家调整天然气上游价格时,我省的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同一城市执行同一价格。
  (2)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法
  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同向联动调整,具体公式如下: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不含税综合门站价-基期天然气不含税综合门站价)÷(1-输差率) ×(1+综合税率)
  综合门站价指国家确定的天然气出厂价和管输费的合计,是各市所有天然气气源采购合同气量的加权平均值。输差率(输差是指天然气输送过程中的管网损耗)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3)操作办法
  当国家调整上游天然气价格时,由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建议,经省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实施。
  3、我省民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气价。
我省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分为两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我省各市居民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执行基准价格。第二阶梯为我省各市居民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准价格1∶1.3的差率执行。
  4、调整我省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此次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联动机制中的基期销售价格。(各市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见附表)
  为切实保证我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用气量30 立方米及以内的部分本次价格不做调整。
  二、依据《河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各县(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涨价,搭车涨价,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供气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本通知自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抄见气量执行。
 
  附表:河南省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上一篇:关于调整制定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开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