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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制定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6 08:45:3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制定

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医药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0〕1294号)的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参照结合我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外省已经制定的药品价格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调整制定氟氯西林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价格未标明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

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今后药品价格调整方案公示期为10天。

三、全省在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调整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四、西药按化学通用名定价,除特殊说明以外,同一通用名下盐基、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区别定价;河南省管增补品种不区别定价;对加配各种注射器(含预充式)、配专有溶媒、溶剂等包装的注射剂一律执行相应药品规格普通注射剂药品价格;冻干粉针和溶媒结晶粉针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已公布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的统一价格执行。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滴眼剂、外用剂不同包材以及含玻璃酸钠、透明质酸钠的药品不区别定价。

五、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的价格执行。已公布的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价格执行。

六、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已下发过正式文件,但实际出厂价格、实际销售价格或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药品,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采取措施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文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新进省医保药品最高零售价表(西药)

         二、新进省医保药品最高零售价表(中药)

         三、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表(西药)

         四、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表(中药)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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