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确保节能评估文件质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报工作(适用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备案:
(一)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监测、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的专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能源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工作五年以上;
(三)按照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见附件一)提出申请备案专业类别申请,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3名以上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近两年开展与申请备案专业类别相关工作(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可研节能篇章、企业能源审计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等业绩原则上应不少于10个,每个申请备案专业类别的业绩不少于3个;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申报材料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四部分,分别按顺序胶装成册,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版)。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三、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节能评估机构自愿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同意后,将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机构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应进行实地查验。专家组评审或经实地查验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专家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在我委网站上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机构名单及专业范围。
四、监督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首次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以后每两年更新一次。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直接纳入本地区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范围。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省外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需提交该机构在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或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临时性备案申请。
(二)通过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报送上一季度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三)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或者终止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重新备案手续。
(四)节能文件编制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节能评估有关要求,对超越认定服务范围从事其他服务,或向备案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或经核实节能服务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备案资格。
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18日前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人:董巨威 赵中友
电话:0371—696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