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现就我省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重点企业是指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八大重点排放行业,且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行业不限),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根据我省重点企业2013至2016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结果,我们提出了河南省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请各地按照《通知》设定的工作范围及门槛条件,对辖区内纳入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于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反馈我委。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按照以下程序,抓紧开展工作。
(一)重点企业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
1、参照河南省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认真填写补充数据表。为便于理解和格式统一,我委组织专家对表中相关内容进行了批注,供参考;
2、通过国家温室气体直报系统在线填报2016、2017年度企业排放数据,分年度生成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3、根据排放监测计划模板(附件4)制定企业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核算活动。
重点企业需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3项工作并将纸质版资料(企业2016、2017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补充数据表、排放监测计划)报送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行文上报我委。
(二)第三方核查
我委将于今年二季度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赴企业现场核查,对重点企业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并出具核查报告和审核报告。第三方核查具体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复核与报送
我委将采用抽查复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开展复核工作。复核无误后,第三方核查机构负责提交所核查企业的排放报告(pdf格式,加盖企业公章)、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核查报告结论页(pdf格式,同时加盖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补充数据表(excel格式)。
三、技术支持
拟采取以下方式帮助企业顺利完成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
(一)拟定于3月下旬组织召开核算、报告和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培训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集中统一解答企业在数据填报和计划制定方面的问题。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建了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各方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三)我省建立了碳交易QQ群(群号:631646396),为重点企业实时解答排放数据在线填报、补充数据表填写以及监测计划制定方面的问题。
(四)为保障工作质量,鼓励在我省开展过第三方核查服务的机构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进行点对点技术辅导,协助企业编制分年度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及制定排放监测计划,但严格禁止恶性竞争、虚假宣传或借机开展碳资产托管等扰乱市场行为。
联 系 人:郝大玮 聂 鑫 孙晓蔚
联系电话:0371—6969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