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文加强协调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下放,进一步简化评估审查流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步下放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由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局(委)提出行业意见,同级发展改革委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衔接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下放农、林、畜牧业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送出)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对于省级核准、审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下、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的农、林、畜牧业、水利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送出)系统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意见,同级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三、进一步简化节能评估和审查流程。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进一步优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能评审查与项目核准、审批实现同步报送、同步办理,严格办理时限,缩短审批时间。
四、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要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指定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原则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同步编制、同步报送。
五、加强放管结合和监管服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要强化节能评估全过程监管,发挥节能监察机构作用,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实现事前有审查、事中有监察、事后有验收,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提出的节能措施得到落实。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