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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1-02 09:51:59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工作,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不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全省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236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005.4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9.7%,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3.11%、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6.1%;污水管网达到11860.97公里;污泥处理无害化能力达到7936吨/日;再生水处理能力达到165.1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COD消减能力达到6722吨/日,氨氮削减能力约591.5吨/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但同时也应看到,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存在区域分布不均衡、配套管网不完善、设施提标改造需求迫切、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不足等问题,城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群众对水环境改善的期待还存在差距。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全面提升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保障为主线,加快新城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老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推动省辖市、直管县(市)再生水设施建设,加快县城和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尽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投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因地制宜,各有侧重。根据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区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不同发展阶段,统筹考虑重点流域、环境敏感区域,因地制宜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目标。
       科学引导,有序推进。统筹考虑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系统、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重厂轻网”向“厂网并重”、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效益。
       加强监管,保障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 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6%以上,其中省辖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国家要求。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郑州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城市和县城再生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他城市和县城达到15%以上。
       “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污水管网7719.7公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1477.3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2647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372.9万立方米/日,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134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以80%含水率计)处理处置规模4613.3吨/日,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规模122.65万立方米/日;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10万立方米/日;新建各级监测站39座。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优先推进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工程,着重提升新城新区污水处理能力。以经济相对发达、居民集中、水体污染严重的建制镇为重点,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坚持“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合理布局、共建共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向城市周边的乡镇和农村地区延伸覆盖。“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为372.9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16.5万立方米/日;县城新增污水处理规模96.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59.7万立方米/日。
       (2)建设要求。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城市和建制镇,宜采用成熟的集中处理方式;人口密度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和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应考虑进水水质水量实时变化特征,选择具备相应调整灵活性的工艺设计,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根据《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建制镇污水水量水质特点,实事求是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具体排放标准和工艺路线;城市周边的乡镇和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可采用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等模式并存的建设方式。
       2、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推动省辖海河、蟒沁河、贾鲁河、清潩河和惠济河流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区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十三五”期间,我省提标改造规模134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改造污水处理规模74万立方米/日;县城改造污水处理规模60万立方米/日。
       (2)建设要求。坚持分类指导,设市城市、敏感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改造提升除磷脱氮、色度浊度能力,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再生水利用,开展深度处理设施建设,清除重金属离子和有机化合物污染,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结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指标、排放标准。
       (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1、新增配套污水管网
       (1)建设任务。优先推动已建成和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率,发挥设施效能。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要“厂网并举”,做到厂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污水管网7719.7公里,其中设市城市规划建设污水管网2895公里,县城规划建设污水管网3369.6公里,建制镇规划建设污水管网1455.1公里。
       (2)建设要求。充分考虑污水管网布局区域地形、黑臭水体沿岸污水截流收集等情况,污水管网应符合地形变化趋势,顺坡排水,线路短捷。新建污水管网采取分流制系统,污水管网收集能力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
       2、强化老旧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结合老城区改造、路网建设,优先推进年久失修、漏损严重、不合格的老旧污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等设施维修改造,减少管网污泥淤积、超载,保证过流能力,提高污水收集稳定性。改造线路管径偏小、布局失当的支路管网,提升末端污水排放能力。“十三五”期间,改造老旧污水管网1477.3公里,其中设市城市改造老旧管网784公里,县城改造老旧管网338.3公里,建制镇改造老旧管网355公里。
       (2)建设要求。按照国家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设计污水管网改造方案,同步配套设置检查井,做好管口对接,确保改造后的污水管网不破损、不漏水,排水顺畅。
       2、加强合流制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优先改造城镇易涝、积水点区域合流制管网,提升城区排涝能力。积极改造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新城新区雨污合流管网。以海绵城市和海绵城市示范区为重点,加快铺设雨水管网,推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十三五”期间,改造合流制管网2647公里,其中设市城市改造合流制管网1429公里,县城改造合流制管网1218公里,促进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2)建设要求。结合降雨量情况及建成区管网现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原有雨污合流管网在清淤、疏通后可作为雨水管,并新建污水管网。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留、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预防雨污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合流制管网改造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优先改造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县(市)为单位,集中规划建设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统筹将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纳入集中处理处置范围。大力推进污泥综合利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与资源。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十三五”期间,新建或改造污泥(以80%含水率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4613.3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建或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能力2885吨/日,县城新建或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能力1191吨/日,建制镇新建或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能力537.3吨/日。
       (2)建设要求。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源头减量,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套建设污泥深度脱水设施,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加快推进污泥深度脱水改造。鼓励对污泥实施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利用垃圾焚烧厂、燃煤电厂等社会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四)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优先推动郑州、洛阳等经济基础条件好、再生水潜在用户多的省辖市加快推广利用再生水。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合理确定各地再生水生产设施建设规模及布局。“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再生水生产设施规模122.65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建再生水生产设施规模86万立方米/日;县城新建再生水生产设施规模36.65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鼓励将再生水用于市政道路和绿化浇洒、洗车、景观河道补水、工业用水等。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的冲厕等生活杂用水,可考虑利用再生水。再生水用于工业、绿地灌溉、城市杂用水时,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用水方案。
       (五)启动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1)建设任务。推动郑州、鹤壁两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探索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模式,郑州市规划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规模10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从源头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通过科学划分排水片区,合理布局雨水管网和调蓄设施,有效收集初期雨水。根据初期雨水的水质,可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或就地结合景观、绿地等进行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1)建设任务。以省辖市为重点,推动各市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十三五”期间,全省整治黑臭水体234个。
       (2)建设要求。优先实施污染源头治理,对污水直排的排污口,建设岸边截流管渠、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截污;对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要从入河排水口、截流干管逐段进行检查,整治管道接口、检查井等渗漏,逐步解决管网“清污混流”的问题;对于合流制管网,要逐步进行改造,建设调蓄、截流等设施,控制溢流污染。因地制宜推进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措施。
       (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重点加强设市城市监管平台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体系。对新建及在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实现数据和视频联网,争取到2020年省辖市具备污水、污泥、气体检测能力。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形成完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系统,共新建监测站39座,其中设市城市监测站18座,县城监测站21座。
       (2)技术要求。地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污水管网排查与检测能力和对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选择控制项目分析能力;县级监测站应具备日常指标检测能力,满足政府监管需要。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满足日常监管需求。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共投资约291.49亿元。其中,污水处理设施投资90.92亿元,污水收集系统162.78亿元,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23.09亿元,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12.27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2.43亿元。
       (二)资金筹措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对暂未引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和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五、保障措施
       (一)抓好规划落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有关市(县)在规划实施中要加强与本地《“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指导,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发挥效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二)加大政策支持。健全收费标准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成本并合理盈利。地方政府要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责任,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征缴率,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财政厅要对农业大县、财力薄弱县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予以支持。对列入规划的项目,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安排国家专项资金。
       (三)拓宽融资渠道。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强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以引入市场机制为重点,推动融资渠道多元化。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厂网一体”、同类项目打捆等方式,提高PPP项目规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做大做强市县投融资平台,增强债券融资能力,扩大融资规模,筹集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资金。
       (四)规范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监管。稳步推进国有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改制,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严格目标管理,将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达标排放率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城镇污水处理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支付的重要依据。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强化污水排放企业监测,严肃查处违法排污和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定期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执法行动,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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