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责令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立即停产进行安全论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平煤股份一矿等五处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减,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平煤股份一矿生产能力由400万吨/年核减为320万吨/年,平煤股份四矿生产能力由280万吨/年核减为224万吨/年,平煤股份十矿生产能力由330万吨/年核减为264万吨/年,平煤股份十一矿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核减为240万吨/年,平煤股份十二矿生产能力由130万吨/年核减为104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