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同台湾同胞分享我省发展机遇,持续推动豫台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向宽领域、深层次发展,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豫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我省企业、居民同等待遇,增进同胞亲情福祉,进一步促进豫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积极推动豫台经贸合作交流。
1.支持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参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原城市群等国家战略平台建设,加快融入我省四条“丝绸之路”建设,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
2.支持台湾电子信息、金融、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向我省转移,享受鼓励类投资优惠政策;持续办好两岸智能装备制造郑州论坛,支持高端装备、数控机床、机器人、智能制造领域合作项目落户我省,设立省级1亿元两岸智能装备产业基金;加大对我省26个台商投资园区的扶持力度,支持建设专题性台商投资园区。
3.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适用我省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商在我省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的台资企业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
4.注册地在我省的台资企业,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相关政策。在我省的台资企业研发机构,采购大陆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研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在豫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从事科技、文化创意等研发活动。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我省转化,我省未上市的台资企业申请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项目,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
6.支持台资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和省级创新平台,帮助其申报“全国创新争先奖”“质量之光”“河南省创新争先奖”等称号,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依托台资企业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研发平台载体,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依托台资企业新获批的省级创新研发平台,省财政补助研发费用限额提高至200万元。
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享受与我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在我省工作的台湾科研人员,可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我省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台资企业在我省申请专利资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申报省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
9.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台湾创投基金企业可参与我省创业项目辅导、孵化工作。
10.台资企业在我省可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
11.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
12.台资企业可通过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革。
13.在豫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豫制造业台资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开发范围和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4.鼓励注册地在我省的台资企业根据发展需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15.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龙头企业。注册地或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我省的台资农业企业,享受与我省农业企业同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可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16.鼓励台资企业、关联企业入驻我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区,享受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优先续租等政策。
17.鼓励台湾现代农业企业和技术管理人员参与我省特色民宿、休闲农业、特色小镇、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18.鼓励台资企业积极参加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驻马店)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等活动,不断拓宽交流、展示渠道。
19.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省的台资企业投资涉林产业,可享受与我省林业企业同等政策和优惠措施。
20.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在豫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21.台湾金融机构落户我省享受与大陆金融机构同等金融招商优惠政策。统筹运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台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
22.台湾征信机构可与我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23.在我省设立的台资银行可利用本地市场和跨境渠道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可备案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为客户提供跨境贸易结算和投融资等服务;可获取金融市场业务资质,提升投融资能力。金融机构可为我省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和融资担保服务。台资银行及其大陆分支机构可在我省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
24.支持台资企业在大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可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发行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25.简化台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多证合一”,简化住所登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
26.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作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27.台湾投资者从我省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按规定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税款。
28.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台湾投资者可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在许可准入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9.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可在我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享受与我省建筑业企业同等待遇。
30.鼓励台湾同胞在我省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在我省设区的市注册登记时,除从事特许经营外,无需经过外资审批,根据规定可直接进行登记。
31.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举办高端养老机构。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养老服务业,享受与我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同等待遇。
32.加强豫台两地海关等口岸部门在食品农产品安全、进口消费品安全防范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逐步建立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工作机制,推动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33.支持台湾同胞依法在我省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与我省同业开展质量、标准、认证等方面合作。
(二)深化豫台文化交流。
34.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以及在我省举办的各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交流活动。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我省特色文化节庆活动。
35.台湾同胞可参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活动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支持豫台文化企业共同开展文化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3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继续扩大“黄帝故里拜祖大典”“河南省两岸青年交流月”等活动的影响力,对台湾地区参加活动的机构、组织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台湾同胞来豫参访交流,邀请单位应提供便利服务。
37.支持豫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民间文化团体和个人,开展姓氏、民俗、武术、戏曲、书画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
38.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进口图书备案申请。
3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台湾人士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我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受数量限制。放宽豫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三)为台湾同胞在豫实习、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40.在我省就业的台湾同胞可申报我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使用台胞证或居住证注册科技计划项目账号。
41.鼓励豫台两地高等学校建立交流机制,开展学术研究、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活动。
42.鼓励台湾高等学校教师到我省任教,结合任职学校实际,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43.鼓励台湾青年到我省高等学校就学,享受与我省在校大学生同等待遇。
44.台湾各类人才来豫就业、创业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的各项政策待遇。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每年为台湾同胞来豫就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
4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中原千人计划”“名校英才入豫计划”“海外引智计划”。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豫就业,在职称评定、政策支持等方面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46.我省企事业单位可为台湾同胞提供实习、就业岗位。支持台湾同胞来豫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7.台湾同胞可在我省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48.通过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在我省申请执业注册。
49.在我省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台湾获取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从事音乐、体育、美术等教学工作。
5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台湾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可在我省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51.可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涉台商事案件调解员,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省法院可在立案前或审理中,委托省台办调解涉台商事纠纷。我省仲裁机构可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52.支持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依法在我省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代理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涉台民商事案件。
(四)方便台湾同胞在豫学习、生活。
53.台湾同胞子女在我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我省普通高中照顾10分录取。
54.在豫学习、工作的台湾同胞可购买自住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当地公共租赁住房。
55.在豫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社会保险,与我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基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台湾同胞离开大陆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存储额。
56.在豫台湾同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7.在豫台湾同胞与我省居民享受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医药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
58.在豫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荣誉称号评选。鼓励在豫工作的台湾高技能人才参加“中原大工匠”“中原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等评选。积极协助在豫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
59.台湾同胞持台胞证或居住证,可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营地等登记住宿,可在我省申请办理初次或增驾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注册等业务。
60.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社团、行业协会,参与我省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豫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工作任务,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注重协同推进,优化办事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让在豫台湾同胞切实感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开展宣传工作,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新媒体等渠道,采取灵活多样、主题突出、贴近群众的方式加大惠台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同等、信任、诚意、机遇”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