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考核工作每年实施一次。
各县(市、区)的考核由省辖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公共文化服务场馆(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建设情况。
(二)服务供给。主要考核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包括:公共文化场馆的服务情况、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等。
(三)保障措施。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情况。包括:组织保障、财政保障、队伍建设、人才培训情况等。
(四)社会评价。主要考核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建立情况,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五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申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河南省省辖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河南省县(市、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1、2)对本地(省辖市含所辖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二)现场考核。省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进行现场考核,其中对每个省辖市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第三方评估。省考核组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满意度,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综合评定。根据各地网上填报情况、省考核组现场考核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综合评定各省辖市及县(市、区)得分,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通报。公开通报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评分方法: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得分均由网上填报得分、现场考核得分和第三方评估得分组成。
(二)省辖市最终得分为:市本级得分×30%+所辖县(市、区)平均得分×70%。
(三)省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和随机抽查中,发现有填报不实的,在考核最终得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分别排序,并向社会公开,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
(二)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三)对连续2次考核结果后2名的省辖市、后2名的省直管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平廉洁,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真实、结果公正。对造成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